|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纪律,强化校风校纪,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对个别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处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分下列5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查看。 第三条、处分程序 1、被处分的学生,本人须写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证人写出旁证材料。 2、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交年级组长报教育处,或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征求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意见,交教育处,按审批程序审批。 3、处理决定要及时通知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和家长。 4、受处分的学生如有意见,可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诉。 5、处分决定须经校长审定。加盖学校印章。 6、对学生的处分决定须在学生大会上宣布,校内公布。 第四条、处分权限 1、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由教育处审批,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分管校长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请上级教育局审批。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认错态度不好的; 2、仪表仪容不符合行为规范要求,经查出令其立即改正,如三日内无明显改变的; 3、上课不遵守纪律,影响课堂教学,不爱学习,造成一定影响的; 4、课间追逐打闹,扰乱校园秩序,多次不听劝告的; 5、考试舞弊,不接受教育的; 6、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打击报复进行正常管理的学生干部的; 7、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做有害他人的不良行为的; 9、放学后多次在外打游戏机不按时回家的; 10、连续旷课十二节,累计旷课十五节以上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继续犯同样错误或犯有其他错误的; 2、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 3、侮辱诽谤他人,不听劝阻的; 4、不接受老师正确教育,顶撞老师,影响很坏的; 5、有偷摸行为的; 6、打架、骂人,吸烟喝酒,破坏墙壁卫生,乱写乱画,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经教育不改的; 7、损坏公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8、在校内骑车带人,横冲直撞,不听劝阻的; 9、连续旷课十八节以上,累计旷课三十节以上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后仍不改正,继续犯同样错误或犯新的错误的; 2、偷窃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3、打人并使人致伤的; 4、严重损坏学校财产的; 5、故意扰乱会场、办公室、学生包场电影院秩序的; 6、破坏学校绿化,损坏花草树木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7、故意移动损坏学校消防器材的; 8、聚众斗殴参加者; 9、故意破坏学校饮水设施的; 10、连续旷课三十节以上,累计旷课四十节以上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仍无改进,继续犯有同样错误或犯有新的错误的; 2、偷窃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 3、聚众斗殴负有主要责任的; 4、存传看黄色淫秽印象上;音像、书刊、手抄本、图画、绘画,有较大影响的; 5、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扰乱教学秩序或殴打他人的,或在校内外向同学索要钱物及挑起或参加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 6、污损学校建筑物或美化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和极坏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大过处分,仍无改进,继续犯有同样错误或犯有新的错误的; 2、经常盗窃,危害较大,屡教不改的; 3、有流氓行为,情节严重的; 4、犯有较严重政治错误的; 5、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者,或打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改正,继续犯有同样错误或犯有新的错误的; 2、连续旷课六十节以上,累计旷课八十节以上的学校给予除名的; 3、道德品质极为败坏,屡教不改的; 4、侮辱、殴打老师或指使他人侮辱殴打老师, 情节严重的; 5、受坏人利用,犯有严重政治错误的; 6、造成火灾和人身重大伤亡事故,后果极为严重的; 7、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劳动教养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后果严重的; 2、屡教不改的; 3、嫁祸于人的; 4、犯错后拒绝检查,不接受教育或逃避处分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 1、由于他人强迫,无法抗拒的; 2、主动承认错误的; 3、勇于检举他人的; 4、造成损失,主动赔偿或承担经济损失的。 第十三条、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行为,可参照类似的条例处分。 第十四条、受处分的学生,经一段时间的考察确已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的,可以撤消处分。对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经过一个学期,确有悔改表现,经学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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