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对《省奔中纪律三十条》修订如下:
第一条 男生发长不及耳不及眉,男、女生均不得染发、烫发、留怪发,违者,如不听劝说,则给予警告处分。穿衣要符合学生身份,重大活动要穿校服。
第二条 不按时起床、就寝,乱窜宿舍,高声喧哗、追逐打闹,影响他人休息者,两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取消寄宿资格。
第三条 擅带违禁物品,不按规定摆放生活用品或不整理内务者,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取消寄宿资格。
第四条 就餐浪费饭菜、奔跑、不服从指挥者,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不按正常手续出校门,不服从保安管理,恶意顶撞保安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两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翻墙出校,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条 随地吐痰、向楼下倒水、乱扔杂物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 坐课桌、坐讲台、跳窗出入教室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未经允许,乱拿别人文具、书刊或生活用品者,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私自进入老师办公室乱拿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随便进宿舍者,不听管理员劝告,或有顶撞、污辱管理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参加升国旗仪式、集会、外出参观、旅游等集体活动不守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上课(包括早锻炼、早读、课间操、晚自修、课外活动、集会等集体活动等)无故迟到、早退三次者给予通报批评。旷课(内容与上同)1节(次)者,给予通报批评;2节(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5节(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累计20节(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累计30节(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上课睡觉、说闲话或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不听老师教育和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无故不交作业,或抄袭作业者,三次给予通报批评;五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暂不评定”。考试期间有偷窃试卷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给别人起污辱性绰号或叫别人污辱性绰号,伤及别人自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污辱、骚扰其他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寻衅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两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唆使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纠集社会青年来校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以手势、语言、动作等各种方式不尊重教职工,甚至污辱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老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墙壁、门窗、桌椅等公物上乱写、乱涂、乱画者,给予警告处分;故意用球、用鞋沾污墙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乱涂、乱改黑板通知、布告、橱窗宣传物,或撕毁宣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按期归还图书者,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警告处分。故意破坏图书(如撕插页、开天窗等)或偷拿图书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不按期归还公物或不爱护公物者,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警告处分。故意破坏公物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男女生谈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偷窃公私钱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抽烟、酗酒、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传看不健康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擅自进入营业性网吧、舞厅、歌厅、游戏室等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不听劝阻,在教学区携带或使用手机、MP3、MP4等电子产品,在宿舍、教室违规充电,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